湖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政字〔202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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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湖南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学习(包括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优良。
(四)外语水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及以上考试,笔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英语等级三级(PETS-3)及以上考试,笔试成绩合格;
3.参加省级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合格;
4.参加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5.参加省级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以上各类外语水平考试(英语专业须加试学校英语口语能力测试)合格,成绩在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的年限内均有效。
第四条 所申请的学士学位专业必须为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培养的专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籍期间,凡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品质恶劣而受到法纪惩处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在读期间,有4门(含4门)以上课程补考者;
(四)获得毕业证书后3 年内未提出申请者;
(五)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者;
(六)因其它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六条 学校每年12月份授予学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需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并提交学位论文(设计)、外语水平证明等相关材料。往届毕业生在毕业后三年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如达到相应条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七条 各函授站(点)负责对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核,于每年9月份将初审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对学位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查,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及时将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名单报湖南省政府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对已经授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情况,经继续教育学院核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销,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十条 若学生对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相关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诉,经继续教育学院核查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若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开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湖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学位论文(设计)的标准和评定方案,由继续教育学院实施;
(二)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提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四)对授予学位中有争议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五)研究和处理其他和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的领导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牵头,成立考试工作小组,制订考试工作细则,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湖南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自2021年开始,每年5月份组织一次。具体考试时间以湖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发布的考试通知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此不符者,以本实施办法为准。《湖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湖工大继字〔2018〕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湖南工业大学
2020年11月4日